
近日,市交通运输局联合公安交警部门开展治超执法行动,查获一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其货物装载源头均位于三乡镇某排洪渠工程,市交通运输局第一时间联合市水务局开展执法检查。通过核查现场监控、核验装载台账及比对车辆轨迹,执法人员完整固定证据链,最终确认源头企业违规装载及放行超载车辆的事实。

为从源头遏制超限超载行为,市交通运输局积极协调市水务局加强本行业源头监管。通过多轮深入协商,市水务局印发《中山市水务局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并依据该标准首次对涉事源头装载企业进行立案查处。此举不仅填补了水务领域源头处罚的自由裁量空白,也为后续同类案件查处提供了依据。


普法贴士
《广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第四十九条 港口、码头、工厂、矿山、商业企业等货物装载源头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货物装载事故隐患,不得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为道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配货并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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